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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日本法院作出可耻判决(图)     ★★★ 【字体:
日本法院作出可耻判决(图)
作者:未知    资料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4    
 
日本法院作出可耻判决(图)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3日推翻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已故二战中国劳工刘连仁对日本政府的索赔请求。一审获胜的刘连仁案面临挫折。

  新闻背静

  深山躲藏13年

  刘连仁,1912年7月25日出生,山东省高密市井沟镇草泊村人。

  1944年被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北海道,被强迫在某煤矿从事劳动;

  1945年5月,因不堪凌辱,逃到日本北海道深山中;

  1958年2月9日,被当地猎人发现,4月10日回国;

  1996年3月8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作出道歉并支付2000万日元的赔偿。

  2000年9月2日,刘连仁因病逝世。他说:“我一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看到胜诉的那一天,我死不瞑目!”按照他的遗愿,他的家人继续进行诉讼。

  2001年7月12日,经过5年之久、历经23次开庭的刘连仁诉讼案件一审胜诉。法院根据“国家无答责(国家豁免法律责任)”法规,否定日本政府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负有责任,宣称日本政府对绑架事件没有赔偿责任,但该法院同时也表示,由于“(国家)疏于战后(应提供)的救济义务”,因此应支付2000万日元。

  2001年7月23日,日本政府表示不服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26日,经过12次庭审辩论,二审审结。

  2005年6月23日,东京高等法院进行宣判。

  日绑架我4万劳工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大量的日本男性投入战场,国内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日益严重。1942年11月27日,日本东条英机内阁会议通过的《有关将华人劳工转移到日本内地事宜》称:“鉴于内地(日本国内)劳动供需关系日益紧张,尤其是重体力劳动部门显著不足的现状,将华人劳工转移到内地以便使其协助建设。”1944年2月28日,日本政府又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开始大量抓捕中国人到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从1944年8月起至1945年5月止,共有161批41762名中国人被绑架到日本。途中因死亡、逃跑等而减少2823人,实际抵达日本38939人。到日本战败时,中国劳工已死亡5999人,实际死亡率达15%以上。

  再遭“时效壁垒”

  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然承认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并遭受了苦难的历史事实,但仍然驳回了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从而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作出的赔偿判决。审判长西田美昭声称,日本政府不应为战时领导人依据战时宪法作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无需赔偿原告,并且刘连仁的索赔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予以驳回,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负担。

  日本时事通讯社援引西田美昭的话说:“由于20年诉讼时效已过,要求赔偿的权利也结束了。没有特别理由作例外处理。”“时效壁垒”一直是劳工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先前日本多家法院均以此为由拒绝提供赔偿救济。对此,东京地方法院在刘连仁案的初审判决中指出,二战结束后,驻日美军曾下令日本政府妥善处理强掳劳工问题,安排他们回国,但政府却置若罔闻,不仅不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救助,而且也没有作出任何赔偿努力。因此,日本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过错。在迄今惟一一起二审获胜的广岛劳工诉讼案中,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去年7月9日判决认为,考虑到劳工的处境,“援引时效法案侵犯了(劳工)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律公正原则。”而日本政府则在上诉阶段辩称,自己对刘连仁的处境毫不知情,并且也“没有义务保护刘先生”。

  判决极其不公

  当天下午,东京高等法院101法庭座无虚席,许多关心这起诉讼案的日本友人前来旁听。判决刚刚宣读完,旁听的日本友人大声质问审判长还有没有人性,直言作出如此判决是可耻到了极点。刘连仁长子刘焕新说,法院作出这样的不公正判决令人失望,这是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他表示,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直到讨回公道。

  志愿为中国劳工打官司的日本律师指出,判决既然认定了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当劳工以及在昭和矿业所被强制劳动等受害事实,也认定了日本政府存在掩盖事实的过错,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否定原告的请求权有违法律公正。专程从北京赶来旁听的中国律师康健对新华社记者说,她对判决结果感到无比气愤,对日本来说是一个可耻的判决。日本对朝鲜绑架日本人问题连篇累牍地报道,对日本绑架4万名中国劳工却轻描淡写,日本在保护人权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日本政府根本就不想承担战争责任,也不愿正视侵略战争、对历史进行反省。审判长的判决理由更是荒谬。

  “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律师团”团长尾山宏对新华社记者说,这是不公正的判决,他们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这样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审判长的人格问题,审判长缺乏对受害者痛苦的感受,缺乏对人权的尊重,缺乏最基本的人格。此后,“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律师团”、“刘连仁强掳劳工与强制劳动事件律师团”和“中国人强掳劳工与强制劳动事件律师团全国联络会”发表声明,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抗议,并要求日本政府作出政治决断,以全面解决中国劳工和强制劳动问题。

  漫漫求偿路

  祖籍中国山东的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煤矿充当苦役。目睹同伴一个个惨死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非人虐待下,刘连仁1945年5月逃出了矿山,在冬季严寒的北海道山林中度过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甚至不知道日本投降的消息。1958年,刘连仁被当地人发现后终于回到了祖国。

  在许多主持正义的日本人的大力支持下,刘连仁于1996年3月8日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这一诉讼案拖了5年多的时间。2000年9月2日,他因胃癌去世,享年87岁。按照他的遗愿,刘连仁的家人继续进行诉讼。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庭判决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成为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的分水岭。此前的一系列诉讼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之后的判决,日本法院开始逐步正视侵略事实,并判定企业及国家承担责任。

  整个二战期间,日本从中国、朝鲜、韩国以及其侵略战争的其他受害国和地区强掳了数万名劳工,他们大多被送往煤矿和码头充当苦力。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二战中国受害劳工在日本各地法院至少提起了14件诉讼,分别是花冈劳工诉讼、刘连仁劳工诉讼、东京劳工诉讼、长野劳工诉讼、广岛劳工诉讼、京都劳工诉讼、新泻劳工诉讼(前后两批)、北海道劳工诉讼、福冈劳工诉讼(前后两批)、群马劳工诉讼、长崎劳工诉讼和宫崎劳工诉讼。但是,胜诉者寥寥。

  其中,除花冈劳工诉讼率先于2000年以和解方式解决外,其余案件要么一审败诉,要么仍处于冗长的上诉阶段。根据日本的司法制度,战争赔偿诉讼可以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三级审理。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进展

  2000年11月29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开庭宣判,以耿谆等11名被日本侵略者绑架的中国劳工幸存者为原告和以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鹿岛建设公司为被告的花冈事件诉讼历经十余年达成和解。花冈事件受害者每人获赔5亿日元;

  2001年7月1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向曾经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充当苦役的中国人刘连仁支付2000万日元赔偿金;

  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判处日本三井矿山公司向当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的15名中国劳工赔偿1.65亿日元,但没有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

  2002年7月9日,日本广岛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索赔权利已经“过期”为名,拒绝了5名在二战中饱受奴役的中国劳工的索赔请求;

  2003年3月11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赔偿请求权已失效为由,驳回了二战期间遭日军绑架充当劳工的42名中国人以日本政府和三菱物资、日本能源等10家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2004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以国家豁免和赔偿请求权已失效为由驳回中国北海道劳工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业提出的8.6亿日元赔偿请求;

  2004年3月26日,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新泻临港海运公司应当向11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的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同时向被绑架中国劳工进行赔偿;

  2004年5月24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福冈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定起诉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的15名中国劳工败诉;

  2004年7月9日,日本广岛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向其在二战期间强掳的中国劳工和已故劳工家属代表作出赔偿,赔偿金额为5名原告每人550万日元,这是迄今惟一一个二审胜诉判决。(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资料录入:无为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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